关于2016年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有关事项的说明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9-12浏览次数:11

部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64号)和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5〕467号)以及《财政部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16〕177号)精神,我司已将2016年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引导专项”)预算一次性下达你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引导专项”在“985工程”、“211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特色重点学科项目、“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 计划”以及促进内涵式发展资金等基础上整合而成,用于引导支持中央高校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璩设以及特色发展,提高办学质量和创新能力。由于一流建设的具体实施办法尚在研究制订中,为持续支持中央高校一流建设和特色发展、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中央 财政根据上一轮“985工程”、“211工程”、“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促进内涵式发展资金等分配格局,测算下达2016年“引导专项”预算。各高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办学定位,科学选择一流建设、特色办学等发展路径,突出自身优势和特色,科学安排“引导专项”,重点向高水平学科和特色学科倾斜。一流建设的具体实施办法出台后,各高校要抓好落实工作,并与资金安排使用做好衔接,确保一流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二、 “引导专项”主要用于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 经认定的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国家交流合作等方面。具体支出范围包括与一流建设和特色发展相关的人员经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等;其中,人员经费支出主要用于引进、 聘任、培养学术领军人才和优秀创新团队等,并有利于促进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创新,有利于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 人才评价机制和与之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引导专项” 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等支出,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 配套资金,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

三、各高校要按照上述规定,结合学校改革发展实际情况,将“引导专项”落实到具体的建设项目。各高校要在8月1日前将本校的建设项目及预算以正式公文(一式三份,抬头请写明“财政部、教育部”)的形式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具体邮寄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财务司预算处,邮编:100816 )。

四、各高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教育部研究生司 卢晓斌 66097683

             教育部财务司     陈淑梅 66097534

 

教育部财务司

201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