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教委《关于编制2011年市教委所属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的通知》(京教财〔2010〕28号)和市教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中央高校共建项目管理办法》(京教财〔2010〕43号),现就组织2011年北京市支持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以下简称“共建项目”)经费预算申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共建项目经费支持的方向与预算申报范围
根据北京市支持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总体安排,本次预算安排方向是用于支持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研究生培养共建项目,支持引导中央在京高校为北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带动北京市属高校整体水平和实力的提升。各单位结合两类共建项目支持方向,整合共建项目建设内容,确定本单位建设重点项目,在市教委下达的预算控制指标内申报。
二、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的要求
(一)共建项目应当按照《北京市支持中央高校共建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目标,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教学科研资源分布、使用和共享情况,科学合理编制共建项目工作方案和经费预算方案,按照年度内可完成的工作量编制申报2011年项目经费预算。
(二)加强共建项目论证,明确建设目标和内容,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质量。
(三)按照市财政局的表格样式填报项目预算申请书,包括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京教财〔2010〕43号文件之附件)。
(四)项目开支标准执行北京市财政相关政策(详见附件1),2011年继续严格控制出国(境)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等支出。各学校加强三项费用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政策。
三、项目经费预算评审要求
2011年北京市支持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全部纳入北京市财政预算评审。各单位在上报项目申请书的同时,应提供项目预算的支撑材料(详见附件2)。
四、项目经费预算上报时间与材料要求
(一)上报时间:
(二)申报材料包括:
1.单位申请共建项目经费的正式文件;
2.共建项目预算申请书;
3.评审支撑材料。
相关文件及表格在从市教委财务处网页资料中心下载。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教委财务处 孟鸣刚 66074323
市教委科研处 张年武 51994778
市教委高教处 赵晓琳 51994844
附件:1.北京市支持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开支范围及标准
2.2011年北京市支持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评审要求
附件1:
北京市支持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
开支范围及标准
根据《北京市支持中央高校共建项目管理办法》,2011年共建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为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具体标准为:
1.设备费:主要包括仪器设备的购置、自制设备研制过程中配件、材料的采购等。通用办公设备原则上不允许列入设备预算。
2.材料费:主要包括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开发、试验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3.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地点、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5.国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费,有关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5%)、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每本专著支出费用不得超过3万元(含)。
7.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高校在校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高校在校生劳务费用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劳务费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5%。
8.专家咨询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专家咨询报酬和成果鉴定等费用,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5%。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专家咨询费不能支付给项目申报单位在职人员。
附件2:
2011年北京市支持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
评审要求
一、设备购置、材料费及租赁费
1.申报项目,需附项目可行性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
2.原有设施设备留用或处置情况。
3.购置设备或材料清单;
4.设备租赁意向书或报价单;
5.采购设备或材料报价单:要求提供3家厂商或经销商的报价单(需有联系电话、厂家或商家印章),如采购设备及材料涉及专利产品、独家生产、独家代理、软件著作权或保密行业等特殊原因不能提供3家报价的,需在资料中进行说明;
6.如为政府采购设备,可直接将“政府采购网页”的询价结果作为设备购置的支撑材料上报(特别注意设备品牌型号、采购品目代码的填写,财务要与项目负责人沟通);
7.购置政府采购目录外设备,应提供价格依据。
二、会议费
1.会议费预算标准要严格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编制和执行;
2.需提供召开会议的会议议题、内容、参会人数、会期及会议费预算(附相关的测算依据及询价记录)。
三、差旅费
1.差旅费预算要严格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编制和执行;
2.外出考察调研活动内容;
3.外出参加国内外会议或展览会的目的或必要性(附会议通知或邀请函等材料);
4.差旅费预算测算过程,需写明拟出差的目的地,出差人数、天数、预乘坐的交通工具及票价(附相关询价记录<可将网页下载打印>)等。
四、出版印刷/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1.印刷费需提供政府采购报价,或参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提供详细的所印资料页数、版面规格、装订及印刷要求、印刷数量等内容;
2.论文版面费,需说明出版论文的篇数及该论文计划将在国内或国外刊物上发表;
3.购买或查阅纸质、电子类文献资料,需提供购买文献资料的数量、均价等内容的文字材料,或提供查阅资料费用相关依据;
4.专利申请费,需提供申报的专利项目名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及相关预算测算过程。具体参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
五、劳务费
劳务费预算明细,说明支付劳务费的理由以及提供劳务的人数和工作天数。
六、专家咨询费
专家咨询费预算明细,说明聘用专家的职称及工作内容、形式和聘期等。
七、支撑材料明细表
将支撑材料排序,说明每个支撑材料与项目申报书预算明细对应关系。
以上都需提供纸质(加盖单位公章)及电子版资料。